派遣员工再派遣能否行得通
  1970-01-01

 

某外企L公司从其供应商公司订购了一套软件设备。由于缺乏相应技术人员,又处于设备运行初期,L公司决定从供应商公司借调一名技术工程师到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一方面协助他们将设备运行推入正轨,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公司内继续培训技术人员,以备日后设备的操作和更新。L公司的部分非重要岗位员工都是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聘用,因此,L公司决定这位技术工程师也通过派遣机构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公司。但这一技术工程师本身是供应商公司的员工,不可能再成为毫无关联性的派遣机构员工,只能通过借调或派遣的形式为派遣机构提供服务。这下难倒了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既想满足客户的需求,却又不知道这样的手续到底能否操作。
 
到底,派遣机构能否从中“倒手”,将其他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再次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由此可见,本案中L公司希望由供应商公司将工程师派遣至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继续派遣至L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况且,供应商公司并不具备法律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坚持为之, L公司、派遣机构、供应商公司都将面临受到行政整改和处罚的风险。因此,派遣这条路行不通。
 
其次,借调系一个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组织行为,与劳务派遣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上下级单位,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之间,且一般是出于相互间的业务合作、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目的,人员借出与借入方或属于同行业,或具有业务相关联性,借出方无需具备特有资质就可以将人员借出。而从本案来看,供应商公司与派遣机构之间既不具有组织上的联系,也不存在业务领域上的关联,工程师被指派至派遣机构也并非为了业务合作、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在构成“借调”性质上存在瑕疵。同时,派遣机构在接收工程师之后,虽然其主体具备劳务派遣的法定资质,但对于其并不具有任何劳动关系的员工,如果将其继续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一选择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L公司希望用派遣机构在引进技术工程师的过程中充当“转包商”和角色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在借调与派遣交叉的劳动关系中由派遣公司“倒手”的办法也行不通。
 
但并非L公司的问题就不能解决,从L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关系来看,L公司可以选择将设备操作、培训、更新及其他后续工作作为购买设备这一项目的配套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一系列的业务外包服务,与其商谈出包括人员服务费与设备费用在内的整体费用,将原本混乱的三方关系精简为单纯基于业务产生的双边关系,既可以解决设备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在人员引进和管理中的成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