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工作、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
  1970-01-01

 

一、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二、执行措施: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
A.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B.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A.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三、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1.出示证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制作执行笔录: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执行机构是指行使执行权,负责执行工作的机构。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