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命令签发后,还有没有停止执行的可能性?
  1970-01-01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