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未满辞职 违约在先须赔偿
  1970-01-01

 

小李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聘被一家外商合资的有限公司录用,公司与小李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后,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安排小李出国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为1年。培训前,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小李自培训结束后须为公司服务10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
 
去年10月,小李培训结束后重新回到公司工作。今年年初他突然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再三挽留不成,只得同意了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由于考虑到小李尚在服务期内,而且双方有约在先,所以公司认为小李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公司违约金。小李执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却不愿支付违约金,之后就不辞而别,没了踪影。于是,公司在万般无奈下,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过审查对此案予以了受理。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公司认为,为了培养小李,公司安排其出国专业技术培训1年,公司花费了不少精力和财力,仅培训费用就高达80多万元。当初公司送小李出国培训时,就与其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期为10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公司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现在,小李违约提出与公司解除合同,应该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尚未服务期限的费用。在庭审中,公司当庭向仲裁委提交了与小李签订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协议原本及为小李培训而用去的费用单据等。
 
小李则认为,虽然自己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但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他为公司服务了那么多年,也为公司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公司就不应该再要求自己赔偿;即使要赔偿最多几万元。对于公司要求赔偿几十万元,实在是无能为力,因此,对于公司提出的要求,小李不予接受。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