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业竞止
  1970-01-0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行为,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或公司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