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复制的就是应该保护的
  1970-01-01

 

“值得复制的就是应该保护的”,这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条经典理论。可是,当中文字体字库是不是应该受到保护时,人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一款优美的字体被以亿计地复制使用,为使用者获得了巨额商业利益,使用者却在大喊这种字体不应该受到保护,在学术界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支持。从产业兴起时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屈指可数的四五家,保护还是不保护,几乎意味着字体字库产业的生与死。汉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正因为汉字书写后具有的美感,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里面出现了“书法”这一特有的概念,在面对与书法作品非常近似的美术字体时,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它?11月26日在京举办的“中文字体产业保护与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该对字体字库进行合理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字体字库的不断创新,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中文字体字库是美术字体在计算机软件形式下的集合,但这种字体并不是使用各种笔划进行简单组合。字体字库里的每一个字都是设计师按照统一的风格,单独设计出来的。可以说,设计师在底稿上用笔书写的字,没有人怀疑他的著作权属性。当字体字库企业为了方便使用者,将符合法定标准、各自单独设计出来的6000多个字集合到一起,就形成了字体字库,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形式表现出来,这时候这些具有显著特点的汉字是否就改变了属性呢?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计算机软件只是一种表现方式,并不会改变这些美术字体本身具有的美术作品属性;也有人认为,经过计算机软件输出的字体是一种工具字体,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字体字库属性的判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最具有影响力的两起案例分别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侵犯倩体字著作权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汉仪公司诉昆山一家儿童用品企业侵犯秀英体字著作权案。在这两起案由非常近似的案例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字体字库整体具有著作权,但是字体字库里面的每个单字不具有著作权;南京市中院则认定,美术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字体字库里面的单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独创性,同样具有著作权,应该受到保护。

也有极少数人认为,保护字体字库特别是字体字库里面的单字,会损害广大使用者的权益。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观点其实是在蛊惑大众,因为这种保护根本不可能对广大使用者造成任何损害,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智力创造者的劳动成果表达了尊重,对商业使用者进行了一些制约。

焦点一 字体字库是如何产生的

马忆原:设计师创造每一款字体非常不容易,字体设计师的培养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本身艺术修养和日常工作生活积累才能获得一些灵感和创意,这样才会尝试开始进行一些创作。创作需要一些载体,这些载体有可能是手写的稿子,有可能在电脑上画,根据每个设计师的习惯和所创作字体,可能载体都会不同。当有一个载体的时候,把创意固化在载体上,然后进行美化和完善,通过美化和完善,有了所想要的风格,设计师就会把它放到电脑里面,用电脑程序来拟合他所要表达的风格,这就是手绘拟合过程。放在电脑上之后,基于电脑和软件的平台,设计师再去创作每个字,把每个字创作出来之后,再对单字进行创作,并逐一进行一些调整。

各种不同的具有创造性的字体源于不同的灵感激发。想表达如大熊猫憨态可掬的字体,它的体系必然是比较可爱的风格,所以设计师会经过观察和思考,激发创作灵感,通过一些手绘和电脑获得一个作品大致的风格,之后进行深入的创作。因此,设计师设计字体的过程就是不断了解观察字体市场,同时结合自己的创作积累,从而激发灵感进行创作,就像画一幅画,或者音乐家谱写一首乐曲,先有一个灵感,然后再把它表现出来。在手绘稿件和电脑图形上,通过平面方案的基础设计,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改,来达到设计师想要的风格。

在对于单个字进行设计和创作之后,字体公司会把所有的字集合在一起,通过一个电脑的程序或者软件,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然后打包,形成一个添加的指令,就可以成为可以上市的字库产品。

焦点二 字库要保护,单字也要保护

卢山:著作权保护的是创新,保护的是表达,而体现到汉字上,这种表达就是它的笔画和结构特征,具有个人的特征,或者具有独创性的,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王兵:字库或者是单字,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该保护。汉字与西方的拼音文字差别非常大,空间架构决定了汉字的书法特征。正是因为汉字与拼音文字的不同之处,所以说,外国人不保护字体,我们就不保护,这样的立论是不成立的。

陶鑫良:汉字字体单字是否取得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要看单字本身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字体,一般情况下与字体字库整体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与字体字库的软件没有直接的关联,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应该和软件、软件作品、字体字库整体区分开来判断。同样的汉字单字也可能由不同软件、不同语言软件来实现,殊途同归。因此,一般而言,单字是否保护不问来源出处,汉字字体的单字是否保护,不是看其展现的方式和路径,是计算机字体字库再现的,复印机复制再现的,机械性复制再现的还是手写的,只看这个汉字字体的单字,依法是不是构成现行著作权法构架之下的作品。

韩志宇:计算机字库应该予以保护。计算机字库无论是以书法来看,美术字来看,或者以书法、或者美术字的数字化作品来看,都是应当受保护的。字体是一个演绎作品,是形体上的创作,属于美术作品保护范围。

张今:对于一个汉字来讲,它的艺术表现形式就是笔画、结构,同一个汉字它的笔画在粗细、旋转和弯度具备艺术表达空间,有多样化的表达形式。正因为如此,书法才成为我国特有的美术作品。能够受著作权保护的是单字外观形态艺术的表达,不涉及汉字的写法和字形,更不涉及汉字的字意作为交流沟通的工具。

冯晓青:我们是从著作权的范畴来认定单字属性问题,离不开独创性的原理。独创性更多是强调独立完成的。就单字作品而言,主要还是其艺术的审美性,即单字独创性艺术的表达。

张伟君:在所有判决当中,一致认为计算机字库的整体享有版权保护。计算机字库软件可以整体享有版权保护,但计算机字库软件当中包含两个东西,一个是软件,一个是字库。如说字库是有版权的话,单字同样应该有版权。

杨明:用美术作品保护的是写出来的字,不是字体本身的保护。设计出来的字体其实要保护设计的思路,不是每个人写出来的字体都要保护,如果写出来是一个美术作品就要去保护。

杨学锦:美术字是一种典型的文化创意,是一种创作,是要加以保护的。特别是把中文字体用于商业行为,更应该受到干预。

焦点三 怎样保护新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陶鑫良:汉字字体的单字是否保护,不是看其展示的方式和路径,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汉字单字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没有法律约束。

中文字体里面的单字具有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就应该受到保护。我们讨论的对象是汉字,汉字的多维字形结构和西方文字的横向一维结构不同,应该更容易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李扬:我对关于字体字库著作权的几起案件一直有所关注。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对字体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
我认为,在法律界定不是特别清晰的情况下,应该注重在现有条件下促进产业的发展,做出恰当的判断。目前,中文字体产业在国内确实有很大的市场前景,我觉得在判断独创性高度时,法官应该适用较低的标准,以此来促进产业的发展。我本人强调整体性的保护,因为是以现有文字为基础做创作,因此对它的独创性的高度要有比较严格的保护。在版权法之外,还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进行保护。

张今:讨论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就要先明确美术作品的概念。美术作品就是线条和色彩构成的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符合这个条件,并且具备独创性的单字,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就像书法中的“寿”、“虎”等字,就是这个汉字的外观形态,要体现出汉字书写风格和艺术表达。

冯晓青:单字到底有没有著作权?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独创性的原理。这里的独创性更多是强调独立完成的,并不是有多高的水平,一定要有高的艺术水平和质量,或者是科学的水平,而是强调独立创造的。

中文字体如何保护的问题不能一刀切,不能说所有的单字都受著作权保护,或者所有的都不受著作权保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字体,只要是独特创造的,应该是有表达多样性的成分,有艺术表达的空间,而不仅仅是通常的汉字,有一种通常传情达意,最大的价值是在审美艺术性方面。

张伟君:关于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我觉得是肯定的,不仅有版权的保护,还可以有外观设计的保护。

字库无非是单字的简单集合,单字没有著作权,字库也谈不上有著作权。因此,要保护字库整体的著作权,必然要保护单字的著作权。

焦点四 保护中文字体不会损害公众利益

王兵:字体字库要分成两类,一类是规范化字体,就是大家日常都在使用的宋体字、楷体字等。另一类就是非规范化字体,这类字体并不是人人都要用的,只是一部分人喜欢。对非规范化字进行保护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因为你如果不愿意因此支付一定费用,就完全可以选择那些规范化的字体使用。

相反,如果不对非规范化字体进行保护,就没有人去积极地创造新的字体,使用者的可选择性就越来越小,这样反倒是真正损害了使用者的利益。

对于规范性的字体,也要区别来看,如果是一个新的规范字体,规范时间不长,从平衡这些创作者的利益和公众利益来讲,也不妨做一点保护,到一定时间后再考虑规范的时间已经比较长,大家都要用了,创作者的投资也收得差不多了,再考虑不保护。

陶鑫良:有人说对字体字库进行保护就会造成汉字使用垄断,这种说法无异于杞人忧天。我们实际使用的各种字体中,95%以上是不收费的,即使从现在开始对部分字体字库进行保护,开始收费,也只占总量的3%至5%,并不妨碍对公共领域黑体、宋体等95%以上字体的自由使用。  如果你想要打扮得漂亮一点,你要有你的商业利益和市场取向,你要选择秀英体、倩体等非公共领域的字体,那就应该交一点钱。就像你在首都机场等候飞机,大部分人都在候机室等,有的人愿意花200元去VIP室休息,也是可以的,自由安排。让收费与不收费并存,多元发展,按需所取,自由选择,既符合公共利益,又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模式。保护字体字库对公众的利益不会产生损害,对公众的威胁也从来没有存在。如果反复强调这种绝不会出现的情景,不是杞人忧天就是危言耸听。

张今:有人认为对中文字体进行保护可能会影响到公共利益,这也是部分法院拒绝给予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担忧之所在,这种担忧来自于汉字的复杂性和多种功能性。但是,我认为这种担忧没有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

我们分析字体字库保护可能产生的后果,会不会影响最终用户也就是普通民众的使用,还是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逻辑,考察字体字库使用情况,在根据法律分析和实证分析基础上得出结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本法的情况,给公众使用留出了空间,不允许加以独占。可以据此确定保护什么和不保护什么。可以说,著作权法已经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做了平衡,依照法律规定去调节双方关系,完全可以既保护著作权人,又避免公共利益受损。

经过对近几年来与美术作品有关案例的研究,我发现引起纠纷的几乎全部是商业使用行为,而与个人使用无关。所以,我认为对字体字库给予著作权保护,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我不愿意相信单字著作权会影响到用户行动自由,会影响到汉字信息交流工具功能的发挥。相反,我很期待可以作为艺术作品的单字,通过著作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字体设计者开发设计更加多样化的字体,满足现实生活中多样化的需要。(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祝文明 黄伟 胡嫚 张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