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如何使用文字
  1970-01-01

 

在我国的涉外仲裁实践中,原则上以中文为正式语文,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它语文的译本。这项原则,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利益,大大方便了当事人,使得仲裁工作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