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网站首页
关于玺名
主任致辞
律所简介
资质荣誉
文化理念
律所党建
律所工会
业务领域
政府法务
公司治理
股改上市
私募股权
建筑地产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
诉讼仲裁
专业团队
专业人员
专家顾问
行政人员
律所新闻
玺名研究
研究成果
玺名文章
玺名资讯
工作机会
人才理论
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
其他岗位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公司治理法务部
股改并购/四板/三板/科创/IPO
私募基金与股权激励法务部
建筑与房地产法务部
知识产权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法务部
诉讼仲裁法务部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诉讼仲裁法务部
>
仲裁协议
>
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1970-01-01
无效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五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上一篇:
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下一篇:
仲裁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