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能受理吗?
  1970-01-01

 

我与大华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我便向大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大华公司也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华公司败诉,对方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法院可以受理你与大华公司的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有管辖权,是因为你起诉大华公司时,未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大华公司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才以事先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因此,该异议是无效的,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