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网站首页
关于玺名
主任致辞
律所简介
机构设置
律所文化
律所党建
律所工会
业务领域
政府法务
公司治理
股改上市
私募股权
建筑地产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
诉讼仲裁
专业团队
专业人员
专家顾问
行政人员
律所新闻
玺名研究
研究中心
玺名文章
玺名资讯
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
保护协会
奖教基金
工作机会
人才理论
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
其他岗位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公司治理法务部
股改并购/四板/三板/科创/IPO
私募基金与股权激励法务部
建筑与房地产法务部
知识产权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法务部
诉讼仲裁法务部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法务部
>
公司治理刑事风险(包括公司用工刑事风险)
>
商业贿赂
1970-01-0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俗称商业贿赂
《刑法》164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一万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二十万以上的)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下一篇:
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