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158条
  1970-01-01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③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