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刑法》162之二
  1970-01-01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
a、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b、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c、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d、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e、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f、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