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创新层的发行条件
  1970-01-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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