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法律问题
  1970-01-01

 

一、我国劳动者到境外就业的法律问题
 
我国已加入WTO,而WTO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行为从属于世界服务贸易,同样受WTO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制约。据国际劳工局有关专家统计,1970年在15万人口以上的152个国家中,有1个高收入国家、20个中等收入国家和8个低收入国家的境外就业人口超过本国人口的1%;1990年,在20万人口以上的155个国家中有6个高收入国家、38个中等收入国家和11个低收入国家达到上述指标,并被列为主要劳务输出国。而据最新估计,目前,全世界在本国以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应不少于6000万人。我国近年来境外就业的劳动者累计在6万人左右。
 
我国劳动者到境外就业,可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境外职业介绍所办理有关手续。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境就业,须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境外证明材料,到省或市人事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待获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待获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申请出境就业者申办护照,应持全部境内外的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在觎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法律问题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没有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包括持有F、L、C、G字签证来中国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人员;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包括持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和来我国进行研究工作的学者。上述人员申请在中国就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l)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持有有效护照或可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专业知识;(4)无犯罪记录;(5)所从事的工作是国家法律允许外国人从事的。
 
1996年1月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但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做出行政处罚。如 1999年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任用3名日籍医师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公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才具备中国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因3名日籍医师未取得许可证,依法不能在中国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有些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3)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三、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法律问题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我国允许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居民到内地就业,需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岗位,要求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星期时间以上仍招不到所需人员。
 
为保护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1994年2月21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l)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特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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