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等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适用相同的工资;享受相同的福利;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