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辞员工 单位炒人须赔偿
  1970-01-01

 

小张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了3年,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解除合同条件有“末位淘汰”规定,即“凡经公司年终工作业绩综合评定列为末位的员工,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近,小张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门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年终业绩评估排名末位”。
 
“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没有发生《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该公司仅以“排名末位”为由来证明小张不能胜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且公司并未对小张进行调岗或培训,更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