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解除的权利主要来源于哪些方面
  1970-01-01

 

与民事合同的解除相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约定的解除权;其二是法定的解除权。虽有相同之处,但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远没有民事合同的权限宽泛。
 
其一、约定的解除权。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不是直接体现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种解除情形,而是一种将法定情形通过约定进行明确的转化情形。例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形式以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并在劳动者出现约定情形后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劳动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其二、法定的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很好理解,主要就是指出现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权人可以依该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情形主要是指第三十八条。而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主要是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本网在此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要超越上述两种情形私设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即使这种约定是双方合意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