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也要为雇员缴社保费
  1970-01-01

 

某个体商场新开张,雇佣张某等4人干营业员。工作了一个月后,商场老板称她们经试用合格可继续留任商场工作。但当张某等问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时,老板却说,商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才五六个人,都是临时雇请来的,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就行。张某等不解,带着疑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劳动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的用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该商场雇佣张某等4人与之形成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商场规模虽小,但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商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商场已为张某等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