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应刑事处罚
  1970-01-01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事处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