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1970-01-01

 

(1)高利转贷一一股权丧失、资产贱卖

有些房地产企业因为调控政策难以申请到贷款,便借助其他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获取资金,同吋将自己的股权、资产变相地抵押出去。这种做法虽然缓解了一吋的资金紧张,但如果方案设计不当,可能导致股权丧失或资产被低价贱卖。

(2)虚假按揭、重复抵押一一民事纠纷、刑事责任

一些房地产企业借助假按揭、重复抵押等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这种行为带来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在民事上,企业借用、骗用他人身份证,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及收付款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可能会引发连锁的民事诉讼,被借用名义的购房者可能会因"一房二卖"等理由起诉公司。

而在刑事上,则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有挪用等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台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

(3)房地产信托一一无法展期

房地产信托具有强烈的刚性兑付特征,到期是要偿付的,这与银行贷款不同,无法展期。

(4)房地产私募基金一一法律环境尚不成熟、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首先,我国目前在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框架尚不稳定。此外,各地的政策也不统一,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完成一定的登记、备案等程序,但出于对备案所需吋间成本的敏感,或者出于对基本程序的不熟悉乃至模视,实践中许多股权投资企业并未予以备案就开始实际运营。而一旦手续不全,程序履行不到位,再加上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不力,就很有可能稀里糊徐地引发纠纷,甚至沦为非法集资,特别是出现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而且投资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其触犯刑事犯罪的风险就会更大。

(5)民问借贷

民间借贷在很多吋候依赖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旦遇到资金链断裂,会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而且很可能是连锁的。

对此,我们的态度是尽量不要去涉及高利贷等领域,即使要做,也应该先由律师设计一个安全的交易方案,并履行必要的协议签署、登记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