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了“内有恶犬” 恶犬伤人仍要赔
  1970-01-01

 

案件简介: 
 
     某日,徐某来到案发的洗车场,洗车期间借用该洗车场的厕所,被洗车场饲养的狼狗咬伤。徐某坚持:“’我在洗车场洗车,就算是消费者,我在消费期间受的伤,洗车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医院检查治疗了1个多小时后,徐威捏着手中厚厚一叠发票,重新回到洗车场,要求找到洗车场负责人说理。”但,洗车场以门口写有“楼顶有狼狗”为理由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解读:
 
动物饲养人必须承担责任
 
    洗车场不承担责任,那徐威是否被白咬了?《侵权责任法》对防止饲养动物对人损害做了周全细致的规定,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 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马向林据此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中市场方作为犬的饲养和管理者,虽然已将犬关在门内,且挂有警示,履行了一定的谨慎义务,但事实上造成了徐某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这就构成了因果关系。进一步言之,市场虽然挂了警示牌,但不能完全保证狼狗这样的烈性犬不会伤人,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市场方承担责任是肯定的,但如果想减轻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司马向林说,徐某是被市场办公大楼饲养的狼狗咬伤,因此作为狼狗的饲养人,市场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