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胎儿利益之保护,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特留份”),自胎儿出生后由其实际继承,并产生即时取得的效力;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保留的财产仍由原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而不是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1.有关法定继承中特留份的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没有保留,则应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回。
2.胎儿受赠与、受遗嘱继承以及受遗赠等利益受损引发的诉讼 然而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胎儿享有接受赠与、遗嘱继承、遗赠的权利。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目的在于授予胎儿出生后为人时的财产利益,法律虽无有关胎儿是否可以受赠与、遗嘱继承、遗赠的明文规定,也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应承认赠与、遗嘱继承、遗赠行为的法律效力。赠与、遗嘱继承、遗赠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胎儿活体出生为生效条件,在胎儿活体出生时即时取得赠与、遗嘱继承、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在胎儿死体出生时,赠与、遗嘱继承、遗赠行为则因法律关系的主体失缺而不生效力。在胎儿尚未出生时,赠与、遗嘱继承、遗赠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可期待利益,仍应赋予胎儿的母亲以胎儿利益管理人的权利,在胎儿受赠与、遗嘱继承、遗赠的利益受损害时,以诉讼担当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如同法定继承诉讼一样,在胎儿出生后,由出生后的婴儿为当事人,父母为法定代理人;在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则赠与、遗嘱继承、遗赠行为无效,胎儿母亲无诉讼利益可言,应驳回其起诉;在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亡的,则由该婴儿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胎儿受抚养利益被侵害的诉讼 在胎儿尚在母体内时,父亲受伤害致死,或母亲受损害致死而胎儿存活的情况下,胎儿出生后的受抚养权利必然遭受损害,同样会引起胎儿利益保护的诉讼问题。笔者认为,在胎儿父亲因受伤害致死的情况下,母亲则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提起有关抚养利益的诉讼;在胎儿母亲受到伤害致死的情况下,如胎儿存活,则因其即时脱离了死亡的母体,变成独立生命而享有权利能力,有关抚养权的诉讼则应由婴儿的监护人提起,以婴儿为当事人,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4.胎儿受伤害的诉讼 胎儿在母体内时受伤害,因胎儿尚属母体的一部分,其所受伤害应视为母体受伤害,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应由母亲为原告提起。在诉讼过程中,当胎儿出生为死体时,胎儿在腹内所受伤害仅得视为母体所受的伤害,母亲的当事人身份不变;在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母亲可以就胎儿在母体内期间所受损害继续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诉讼。如胎儿因身体所受伤害造成身体的残疾,则视为婴儿所受伤害,有关的损害赔偿则应由婴儿为当事人,婴儿的父母为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