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王兴东呼吁保护文学家剧作家的原创版权
  1970-01-01

 

《中国艺术报》12月21日第5版刊发的《电影立法,让电影站在文化发展的前沿》的专题报道,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著名编剧王兴东特此撰写一文交由《中国艺术报》独家发表,希望通过本报表达他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期待和希冀。王兴东认为,作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必须符合电影版权市场的经济规律和艺术创作的生产规律,而《电影产业促进法》首先要促进的,应当是原创剧本的繁荣。 ——编 者
 
请以法律的名义写下:保护文学家剧作家的原创版权
 
王兴东(中国电影文学会会长、著名编剧)
 
电影立法首要应该促进什么,是决定产业命脉的核心问题。中外电影的实践证明,没有文学原创和剧本著作权的发展,就没有电影产业的一切发展。
 
请以法律的名义写下:保护好文学家、剧作家的原创版权,才能孵化成电影产业更多的版权。电影的精品出自剧本的精品,严格履行剧本授权使用制度,加强扶持原创剧本的奖励程度,加大惩治剽窃抄袭剧本创意的力度,这是新中国首部电影法规中应首要解决的法定内容。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矣必浚其泉源。纵观《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6章62条,规范电影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企业保障、电影对外交流的法规很细致。然而,作为智力成果归属于著作权方面的电影本性,没有完整科学地体现在立法之中,特别是没有依法强调电影产业赖以发展的剧本著作权应该受到本法严格的保护。电影立法首要应该促进什么,是决定产业命脉的核心问题。中外电影的实践证明,没有文学原创和剧本著作权的发展,就没有电影产业的一切发展。在当今版权影响世界、版权创造世界的知识经济时代,在内容为王、创意制胜的市场竞争下,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在电影产业中的法定地位和优先发展前提是不容忽视的,电影企业与剧本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应该在立法中有所规范。
 
电影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
 
剧本的版权是电影版权的原生版权,立法应该规定“电影剧本版权授权书”原则。国家广电总局在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这是遵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剧本作者授权,任何人使用剧本创意都是违法的。眼前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这里省略了“剧本或剧本梗概”的必要前提即剧本著作权“授权书”的原则,只要内容没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要求就可以通过立项,这有失法律的严谨程序,为侵权剽窃者留下漏洞,即使是抄袭他人,未经原创作者授权而侵权窃得,甚至抄袭剽窃国外的电影故事,一概不管不审的话,势必会使电影成片被植入侵权盗版的病毒。仅仅审查剧本的内容,放弃审理内容从属的著作权的合法性,舍本取末,有悖《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授权许可的法定程序。
 
剧本的版权是电影的原生版权,是支撑着电影版权的基础,是用于立项与融资的根本。只有电影剧本版权的合法性,才能确保电影产品的合法性。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世界版权制度铁打的法定原则,《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没有理由忽略这一原则,必须纳入法定条例。自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以来,我国所有出版的图书,都必须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电影产品归属版权产物,其法规概莫能外。
 
建议专设“剧本创意”一章
 
电影产业之树是以剧本为根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文艺精品。”可以说,没有原创就没有电影产业。从《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中看不到关于促进电影剧本原创,鼓励和保护原创的法条。虽然有一条“创作国产电影剧本”享受税收优惠,但没有明确是剧本报酬,还是用于企业开发剧本的费用享受税收优惠。过去剧本报酬税收是20%,那么此法能减免多少?没有明文,等于不可操作。
期盼已久的新中国第一部电影法律,诞生在世界全面进入知识产权的时代,最根本、最要害的显然不是超出电影院明示时间而再放映广告的惩罚条款,而是促进“自主版权的创意”如何发展的核心问题。中国为何不能出《哈利·波特》那样的系列电影?其重要的原因在于缺少原创版权的保护机制。英国的版权保护原创达到丝毫不得侵犯,曾有人要出版一部《哈利·波特词典》,英国法庭判决未经原作者罗琳同意不得出版,高度的保护才能滋生高品质的创意系列。
 
当今世界,各国创意产业在激烈竞争,高度维护版权利益已成为残酷的商贸较量。如何促进我国电影产业基础——剧本的繁荣,是本法不可忽略的立法内容,现在却看不到扶持原创和保护原创的法规。我认为,“剧本创意”应该专设一章,涉及以下方面:
 
1.导向为魂,内容为王,电影的内容源于剧本的人物故事。《电影产业促进法》应该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建立扶持原创剧本的基金,建立原创剧目申报制度,如同申报科研项目一样,依法资助和鼓励深入生活、开发新剧目,重奖原创者,抵制跟风沿袭、翻旧重拍、闭门造车,提升原创的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是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大发展的能源,克服无米之炊的有效出路。
 
2.原作小说及其他文艺作品被改编成电影剧本,必须经原作者授权许可,原创作者是影片的上位授权人,必须依法确保其署名权和荣誉权。国家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在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五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这是对于原创者权益的尊重,应该纳入本法。
 
3.因电影而产生的衍生产品,原创作者在没有完全转让权利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分配利益。用“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一言而蔽之,回避了源头与衍生的权利,模糊了原创与制片企业的法律关系,原作者对于自己的创意作品拥有永久性控制权和终极影响力。我国加入世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此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
 
4.电影剧本作为可以单独行使的著作权,在电影拍摄中未经编剧本人同意不得发表、不得网上传播,《著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另请作者歪曲和篡改主题。即使转让权利后,原作者依然有权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法应该包括具有中国特色和现实情况,凡经国家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时不能随意篡改主题,重大情节不能偷梁换柱,不得违反史实,不得改头换面,依法维护其剧本内容的完整权.
 
5.电影行政审查中,凡侵害原作者和编剧署名权,拖欠剧本酬金未付清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电影行政审查对损害利害关系人(原作者)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轻易许可通过。
 
6.国家支持建立电影剧本创意注册中心,保护公民的电影故事创意。凡经国家及各级政府依据剧本的质量先期资助的重点剧目,影片制作完成应请剧本作者审看,并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7.制片方从银行贷款依据剧本而商定。因此,为电影而创作的优质电影剧本无论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剧本,均有知识产权质押的功用。
 
8.有证据证明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凡抄袭剽窃他人创意的情节和内容的剧本,即使影片拍摄完成,也要追究其抄袭剽窃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影片发行放映许可。
综上,作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必须符合电影发展的规律,即版权市场的经济规律和艺术创作的生产规律。剧本创作及著作权是这个产业链条上首要发展而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因此,没有对于电影剧本文学创意的法定保护条款,这是不完整的电影产业的法律,不利于调整和规范有序的电影产业关系。
 
请以法律的名义写下:保护好文学家、剧作家的原创版权,才能孵化成电影产业更多的版权。电影的精品出自剧本的精品,严格履行剧本授权使用制度,加强扶持原创剧本的奖励程度,加大惩治剽窃抄袭剧本创意的力度,这是新中国首部电影法规中应首要解决的法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