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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法院阶段)
1970-01-01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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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