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网站首页
关于玺名
主任致辞
律所简介
机构设置
律所文化
律所党建
律所工会
业务领域
政府法务
公司治理
股改上市
私募股权
建筑地产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
诉讼仲裁
专业团队
专业人员
专家顾问
行政人员
律所新闻
玺名研究
研究中心
玺名文章
玺名资讯
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
保护协会
奖教基金
工作机会
人才理论
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
其他岗位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公司治理法务部
股改并购/四板/三板/科创/IPO
私募基金与股权激励法务部
建筑与房地产法务部
知识产权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法务部
诉讼仲裁法务部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股改并购/四板/三板/科创/IPO
>
新三板、四版挂牌
>
新三板基础层的发行条件
1970-01-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
(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请调入创新层。
上一篇:
新三板精选层的发行条件
下一篇:
新四板“新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