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负面清单
  1970-01-0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 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