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1970-01-01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这里的有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所冲突,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最长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