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服务项目
  1970-01-01

 

一、律师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服务内容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5、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6、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7、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服务内容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
2、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4、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5、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三、为一审阶段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会见在押(或未被关押)的被告人;
3、根据辩护需要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访问或收集证据;
4、研究归纳辩护意见;
5、参加法庭的全部审理活动;
6、发表辩护意见。

四、为二审阶段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1、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2、研究制作上诉状;
3、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4、需要收集证据材料的,依照法律程序调查访问;
5、研究制作二审辩护意见;
6、参加二审法庭审判活动。

五、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1、代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对受害人提出的控告不予立案时,代理受害人申请复议;
3、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受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理申诉;
5、代理受害人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6、受害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受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辩护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