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项目前置程序
  1970-01-01

 

        投资尤其是重大投资应当慎重决策,依法依规评审是不可逾越的前置程序。企业法律合规部门应当担负起这一职责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第十条条规定,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等等。坚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等原则,客观评审、全面评审,评审投资项目的背景、预案、合同等;敢于善于发现投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问题,并提出对策。如属于国企“三重一大”的投资项目,还需履行企业党委的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上一篇:2、投资合同的履行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