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一标多中”问题
  1970-01-01

 

        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标多中”,主要是指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定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例,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招标采购方式定标的原则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或者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
        简而言之,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只能确定1家投标人为中标人。因此,“一标多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