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兼投不兼中”问题
  1970-01-01

 

        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兼投不兼中”,主要是指在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多个分包,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各个分包,尽管该供应商在其参与的各个分包中均得分最高或者报价最低,但该供应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分包中标(成交)或者该供应商不能全部中标(成交)其得分最高或者报价最低的分包,即在“兼投不兼中”模式下,某一特定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各个分包,但只能中标(成交)一个分包或者只能中标(成交)部分得分最高或者报价最低的分包。
        显然,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仅在采购文件中设定“兼投不兼中”的情况下,有关供应商存在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该情形可能构成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