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网站首页
关于玺名
主任致辞
律所简介
资质荣誉
文化理念
律所党建
律所工会
业务领域
政府法务
公司治理
股改上市
私募股权
建筑地产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
诉讼仲裁
专业团队
专业人员
专家顾问
行政人员
律所新闻
玺名研究
研究成果
玺名文章
玺名资讯
工作机会
人才理论
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
其他岗位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公司治理法务部
股改并购/四板/三板/科创/IPO
私募基金与股权激励法务部
建筑与房地产法务部
知识产权法务部
刑事法律事务部
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法务部
诉讼仲裁法务部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
政府采购
>
4、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1970-01-0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单位的回避问题,故而采购人在评审中不能放弃自身的法定职责,即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应回避。
上一篇:
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下一篇:
3、政府采购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