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1970-01-0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单位的回避问题,故而采购人在评审中不能放弃自身的法定职责,即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