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970-01-0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显然,招标文件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4、政府采购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