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复议程序的一般程序
  1970-01-01

 

行政复议一般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受理
       1、收到复议申请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依法受理的,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3、对行政复议期满而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
        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复书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机关自收到答辩状后,本机关自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查。
       (四)决定
        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书,包括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合法或适当、确认无效、确认不适当。
       (五)送达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在复议期限届满前应送达申请人,送达形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使用《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