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970-01-01

 

(1)成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自宣告破产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成立后,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清算组自此便正式代替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全面接管;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4)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清算。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