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
  1970-01-01

 

承包人要学会借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争取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拖欠的工程款。

当然,工程欠款作为民事纠纷,从法律上来说,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强制性还款处理的,其最终的解决渠道还是司法救济。因此,对于恶意拖欠的债务人,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果断提起诉讼,并针对工程欠款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诉讼技巧和策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承包人的诉权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诉权,承包人必须保留每次向发包人催要欠款的证据,比如对方接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此类证据提交后,可以起到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从而保证债权人的诉权。在诉讼时效即将届至,而承包人又没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达,以保证承包人争取时间从容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