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起草、审核
  1970-01-01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再签订于合同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着重主义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