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共契约起草、审议
  1970-01-01

 

在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共契约即业主公约,业主的权利包括: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