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197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该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类型。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办法对可分离债的发行规定了四个特殊要求:(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该办法还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与“非分离型”可转换债券不同,可分离债事实上是两个独立的证券品种,一个是基础品种,一个是衍生品种,可以分别单独上市交易。分离后,其债券与一般的公司债券相同,不再具有转股功能。